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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外检一部刑诉〔2020〕283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2811976********,汉族,无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街**号**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安达市**岗**村**屯**号)。1999年12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09年3月9日刑满释放。2015年11月1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2018年11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5月4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10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被告人曹某某与其朋友李某某(另案处理)约定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利用自己身份证件帮助李某某办理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2019年6月,被告人曹某某在哈尔滨市道外区工商局办理了哈尔滨**商贸有限公司,哈尔滨**商贸有限公司,黑龙江**商贸有限公司、哈尔滨**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四个企业营业执照,之后上述营业执照被李某某拿走,至案发时未支付报酬。

2020年5月4日,被告人曹某某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现实表现、企业工商档案等;

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在侦查阶段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简易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安颖

检察官助理:王也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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