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辛检一部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3011981********,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辛集市,住河北省辛集市**村**路**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辛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辛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曹某某经营辛集市**运输有限公司,为了往**钢厂送货用行驶证排队方便,曹某某在微信群联系办理假证的陆某某(微信“人生”,另案处理),其提供公司车辆的行驶证信息,让陆某某为其制作假证。2019年6月17日至2019年10月3日之间,被告人曹某某五次微信转账给陆某某共计1820元,购买了10本伪造的机动车行驶证,上述证件已被淳化县公安局于2020年4月1日依法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破案报告,机动车信息查询,假行驶证照片,微信转账记录、聊天信息截图,陆某某案卷材料复印件,淳化县公安局侦查说明两份,户籍证明信等;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人身检查笔录,辨认嫌疑人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为送货用汽车行驶证排队方便,非法买卖伪造的行驶证10本,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辛集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新跃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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