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速裁)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胶检公刑诉〔2019〕571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3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定陶县**镇**村**村**号,现住址为山东省胶州市三河**号楼**单元**室。2019年6月1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胶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胶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并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关的权利义务,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7日16时51分,被告人曹某某驾驶鲁******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胶州市海尔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云泰路路口右转弯时,与沿海尔大道由南向北行驶的董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致董某某当场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曹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122接警单、报案记录、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居民死亡医学证明、尸检照片、谅解书、协议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电话查询记录、户籍信息等。
2.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青)公(刑)鉴(3)字【2019】52450号乙醇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4.证人证言:匡某某、管某某证言。
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自愿认罪建议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建议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胶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谈树谦
2019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刑事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视听资料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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