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1659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01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屯**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曹某某于2019年10月24日18时20分许,驾驶京Q6****号“北京”牌小型普通客车在北京市朝阳区石各庄路由西向东行驶至T20073号灯杆处掉头时,将自西向东骑电动自行车的被害人芦某某(男,殁年45岁,江苏省人)连人带车撞倒,造成芦某某受伤,两车损坏。被害人芦某某经医院救治无效于当日死亡。北京市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人曹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人曹某某于事故发生后报警,后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于2019年11月20日自动到案,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曹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席瑞冰
检察官助理:刘珮露
2020年8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曹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4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无扣押、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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