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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南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南票区人民检察院

南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葫南检公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19********321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现住连山区******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4日被葫芦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葫芦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日7时45分许,被告人曹某某持A2驾驶证驾驶辽P**号小型轿车沿南票区锦大线由西向东行驶至38km+800m路口处时,由于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与前方同向行驶经路口左转弯赵某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相撞,造成赵某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后赵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5.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 

检察长:马  逵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同上.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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