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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曹检一部刑诉〔2020〕570号

被告人曹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曹县,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96********,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曹县**镇**楼**村**楼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和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9日19时30分,被告人曹某某驾驶北京奔茨牌电动四轮车沿曹县庄青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曹县倪集街道办事处王堂村路段时,与由西向东李某某驾驶的皖******号轻型普通货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北京奔茨牌电动四轮车驾驶人曹某某受伤、乘车人蔡某某当场死亡,两车损坏。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曹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曹县公安局鉴定死者蔡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颈椎离断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等;5.勘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百一十四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艳艳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侦查卷宗、检察卷宗各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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