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曹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刑诉[2018]1279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25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户县**镇**路**号,住户县**镇**路**号。2018年4月1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03月05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曹某某驾驶陕A****0号牵引车牵引陕A***7号重型半挂车,沿本市阿房一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西三环右转弯时,与由东向西行驶的程某某驾驶的无牌蓝色二轮电动车相撞后将程某某碾压,致程某某当场死亡。经鉴定:程某某系被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而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曹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程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被告人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及到案经过;

2、被告人户籍证明;

3、交通事故现场图;

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5、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鉴定意见书、尸体检验鉴定书;

6、证人证言;

7、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引发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曹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且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可以对其从轻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曹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炳超

2018年11月13日

附:

1、案卷贰册,光盘壹张。

2、被告人曹某某现被取保候审(1879289****)。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