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鄠检一部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125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住鄠邑区**镇**街**号,农民。2020年10月2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29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日17时38分许,被告人曹某某驾驶陕A****9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鄠邑区东西二号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涝店镇西曹村村西约500米处时,因操作不当,与沿该道路同向行驶的吴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致吴某某受伤、车辆受损,吴某某后经抢救无效于8月17日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吴某某系全身多处受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事故发生后,曹某某赔偿被害人吴某某家属丧葬费3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2.被告人曹某某供述;3.鉴定意见:陕西平安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陕西中正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曹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曹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靳七军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曹某某现羁押于西安市鄠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具结书各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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