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20〕669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622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司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龙川县**镇**村**村**号。2004年因抢劫罪被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2012年8月26日被释放。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4月2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03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曹某某驾驶一辆粤P96****号小型轿车途经至东莞市谢岗镇莞惠路宇豪厂路段时,与被害人汤某某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汤某某(男,49岁,广东省五华县人)受伤送院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后汤某某于2019年12月17日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曹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汤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鉴定意见,证人证言,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无视国法,交通肇事,致使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追究其刑事责任。曹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曹某某判处九个月以上一年九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奎
2020年4月2日
附:1、被告人曹某某现被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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