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江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3月10日19时30分左右,被告人曹某某驾驶川B9****号小型轿车沿中雁路由江油市区方向往中坝场镇方向行驶,行至中雁路14KM+ 110M地段,因超速与横过道路的袁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袁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认定,曹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曹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丧葬费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超速行驶,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曹某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曹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周志平
检察官助理:雷 闪
附件:1.被告人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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