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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交通肇事案)_宣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检察院

      

鄂宣检刑诉〔2020〕198号

被告人曹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283198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江苏省泰州市,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市**区**街道**村**组**号,现住宣恩县**乡**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宣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宣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8日9时许,被告人曹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一辆无号牌“久久顺”牌红色电动三轮车搭载被害人覃某某沿209国道由宣恩县椒园集镇往水田坝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209国道2369Km+775m路段左转弯进入椒庆线时,因曹某某操作不当,车辆发生侧翻,造成覃某某当场死亡、曹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认定,曹某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经鉴定,覃某某因颅脑损伤即时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曹某某于2020年1月22日自动到宣恩县公安局投案,并取得被害人覃某某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死亡证明等书证;2.证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的证言;3.湖北省宣恩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4.宣恩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5.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违反道路安全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金梦瑶

检察官助理:李  梅

2020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宣恩县**乡**村**组**号,联系方式155718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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