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曹检一部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定陶县,公民身份号码372923199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镇**楼**村**楼村**号。2019年11月2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方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曹某某于2019年11月4日8时许,驾驶鲁******号轻型仓栅式货车沿220国道(新)由北向南行驶至曹县**街道办事处***路口时,因所驾车辆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及通过交叉路口时未减速慢行,与苗某甲驾驶的由西向东行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致苗某甲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曹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曹某某打电话报警并积极抢救被害人,并与被害方达成调解协议,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破案经过等;2.勘验、检查笔录;3.证人证言:苗某乙等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于辩解:被告人曹某某供述;5.鉴定意见:(曹)公(刑)鉴(法病)字[2019]J166号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及悔罪表现,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秦来峰
2020年3月25日
附:1.被告人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所
2.公安侦查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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