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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杏检一部刑诉〔2020〕469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011987********,汉族,初中文化,出租车司机,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镇**村**号,住太原市小店区**街**村**号。2020年7月2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8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9日10时40分许,被告人曹某某驾驶(闭眼打盹状态下)晋A****5号比亚迪牌小型轿车沿太原市北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新开南巷口通过人行横道处时,将由北向南由郭某甲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后载蒋某某)碰撞,造成郭某甲及蒋某某倒地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后被害人蒋某某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太原市交警支队杏花岭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曹某某负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现场勘查笔录;

3.证人郭某甲的证言;

4.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云燕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73507****。

2.移送侦查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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