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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交通肇事案)_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刑诉〔2019〕406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01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住麒麟区南宁街道南宁**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1日12时许,被告人曹某某驾驶云******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曲靖市麒麟区**商城内道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商城**门口路段左转弯时,该车前部与前方行走的刘某某相撞后碾压,造成刘某某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曹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刘某某不承担此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林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尸体检验报告;7.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致使发生死亡一人的交通事故,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其犯罪行为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猛

2019年7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居住在家;

2、侦查证据卷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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