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城县院一部刑诉〔2021〕Z3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41970********,汉族,初中文化,司机,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河间市,住某某镇某某村。2020年11月2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大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6日22时13分许,被告人曹某某驾驶冀J*****、冀*****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货车沿采留线由北向南行驶至大城县某某村路段时,看见前方行人王某某立即向左打方向躲避,车的后挂车斗右边与行人发生的接触,致王某某死亡。在此事故中,曹某某应负全部责任。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道路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2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
3证人郑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
5诊断证明、协议书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孝显龙
2021年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曹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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