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曹**,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2919880*******,汉族,初中毕业,住伊川县白沙乡范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7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曹**无证驾驶无号牌蓝色货车,沿323省道从登封市东金店由东向西行驶至大金店镇金西村******时,与同方向行驶的张**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相撞,致张**受伤、摩托车损坏。登封市交警大队事故书认定:被告人曹**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害人张**骨盆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三款之规定,应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并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登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俊克
申丽丽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附:
1、被告人曹**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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