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811984********,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中国**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住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寓**号楼**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9日被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8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3时凌晨1时许,被告人曹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琼EB****的白色马自达轿车从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北部湾大道开往海口方向,当车辆由南向北行驶至北部湾大道三都垃圾转运站路段时,由于酒后驾车、疏忽大意,追尾撞上同向同车道行驶的无号牌二轮电动车,造成无号牌二轮电动车驾驶员羊某甲受重伤,乘坐人羊某乙受轻微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羊某甲损伤综合评定为重伤二级;经洋浦经济开发区交通支队认定,曹某某负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曹某某人口信息查询资料、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到案经过及现场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行驶证、口吹酒精测试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羊某甲、羊某乙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海医法医鉴定中心[2020]临鉴字第757号);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何冠群
检察官助理:南 琼
2020年12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寓**号楼**房;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