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蕲检公诉刑诉〔2019〕20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8196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住**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1月20日被蕲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蕲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03月30日凌晨,被告人曹某某持A2证驾驶赣C****2号牌重型自卸货车从武穴市往蕲春县檀林镇方向行驶,5时10分许,该车行驶至蕲春县刘河镇刘河村九组路段时,与行人曾某某发生碰撞,致使曾某某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曹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余某某、龚某某的证言;3.鉴定意见;4.勘验笔录;5.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方玉
2019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址:蕲春县**镇**村**组,联系方式:134296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证据目录各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