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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交通肇事案)_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刑诉〔2021〕37号

被告人曹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011988********,汉族,初中文化,现住安徽省合肥市**区**小区**栋**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12月16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29日经肥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在合肥市女子看守所。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4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1年2月5日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被告人曹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8日15时38分左右,被告人曹某某驾驶皖A*****号小型轿车沿S326线由东向西行驶至79KM+210M路段(肥东段)处,因超速行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致所驾车辆撞到前方由北向南横过道路的何某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造成车辆受损以及两轮电动车驾驶人何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肥东县公安局交管大队依法做出事故责任认定:曹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何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身份信息、到过经过、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查询证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2.证人徐某某的证言;3. 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违反交通规则,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肥东县法院

检  察  官 刘政俊                           

                              2021年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曹某某现羁押在肥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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