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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交通肇事案)_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检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26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现住锦州市黑山县**镇**胡同**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7日被黑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7月16日被辽宁省黑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06日17时05分许,被告人曹某某醉酒后驾驶辽G****5号轻型普通货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北外环路黑山县凯旋一号北侧时驶入对向车道,与对向由西向东行驶的大型普通客车(驾驶人:李某甲,车牌号:辽G*****D号)左侧相撞,后与大型普通客车后由西向东行驶的无牌号二轮摩托车相撞(驾驶人:李某乙,驾驶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佩戴安全头盔),李某乙经黑山县中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黑山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曹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乙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李某甲无责任。

2020年7月7日,被告人曹某某被传唤至黑山县交警大队,并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归案经过、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结果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黑山县中医院病历、现场检验报告书;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丙、侯某某、李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台安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尸体检验书、黑山县第一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7.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车辆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曹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福利

检察官助理:李相民

2020年8月10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锦州市黑山县**镇;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壹佰叁拾肆页;

3.《证人名单》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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