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邢西检一部刑诉〔2019〕10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03198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邢台市桥西区**生活区**楼**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邢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邢台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邢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4日03时39分,被告人曹某某醉酒驾驶冀E3****小型轿车沿邢台市桥西区**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大街交叉口南150米处时,与前方同向骑自行车人张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后曹某某驾车逃逸,造成张某某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鉴定,曹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人曹某某于2019年8月22日被民警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等;2证人证言:马某某证言、文某某证言、李某某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邢司法鉴定意见书;北京龙晟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鉴定书;邢台县公安局物证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7.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常振合
2019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场所于邢台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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