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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湖 北 省        

起 诉 书

麻检二部刑诉〔2020〕384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114196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麻城市,住麻城市**镇**村**组**垸**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麻城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麻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无证驾驶力帆牌两轮摩托车,沿胜麻线由麻城市城区往龟山镇方向行驶。17时40分许,其驾车行至阎家河镇镇石桥垸路段时,由于转弯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在左转弯过程中与对向朱某某驾驶的豫SG****轻型厢式货车相撞,朱某某在避让曹某某过程中驶入对向车道,又与夏某某(被害人,男,殁年54岁)驾驶的鄂J*****铃木牌两轮摩托车相撞,致夏某某当场死亡、曹某某受伤。经鉴定:夏某某死因系严重颅脑损伤。麻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曹某某在此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朱某某在此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夏某某在此事故中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麻城市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身份证明等书证;2.证人朱某某、彭某某的证言;3.湖北军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黄冈楚剑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麻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4.麻城市公安局勘验笔录;5.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孟 南

                                    2020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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