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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交通肇事案)_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19〕349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87********,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曹某某无证驾驶自己的甘K*****号豪泺牌重型自卸货车,沿长江大道西延伸段由西向东行驶至武都区两水镇后坝村时,与同方向王汉平无证驾驶的甘K*****号隆鑫牌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摩托车驾驶人王汉平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陇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系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曹某某承担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某承担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2019年9月18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刑事和解。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第一款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太立

2019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法律文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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