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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马检一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625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州马关县,住****村委会****号。2020年3月27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马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在法定时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9日,被告人曹某某驾驶轻型自卸货车(车牌:云HB****)由仁和驶往文华方向。7时许,行至仁文线K13+412m处时,车辆的货箱后门自行开启与行人肖某甲发生碰撞肇事,造成肖某甲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调查认定,曹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肖天树系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证人肖某乙王某某等四人的证言;3.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勾坤嬉

(院印)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73876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计124页。

3.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4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被害人家属已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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