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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交通肇事案)_云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二部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74 年**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安徽省萧县**镇**村**自然村**号。被告人曹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 年5 月19 日被徐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被害人张某甲,女,殁年44岁。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曹某某,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3 月9 日9 时许,被告人曹某某驾驶超载的苏CH**** 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苏C**** 挂号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违反该路段拉黄沙煤炭禁止通行的规定,沿徐州市新元大道由东向西闯红灯进入汉源大道交叉口时,恰遇沿汉源大道由南向北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张某甲闯红灯行驶至该处,双方发生相撞交通事故,致张某甲受伤。被告人曹某某报警后在现场等待处理。

2020 年3 月27 日,被害人张某甲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鉴定,张某甲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合并胸腔脏器损伤死亡。经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云龙大队认定:被告人曹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甲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死亡证明书、居民身份证、病例、现场照片等书证;

2.证人张某乙、赵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

4.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云龙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

5.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云龙大队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事故现场图及照片; 

6.现场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铁林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萧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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