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磐检刑检刑诉〔2021〕12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841996********,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磐石市,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0日被磐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9日被磐石市公安局逮捕;同年12月14日被磐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磐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曹某某于2020年11月8日21时许,酒后驾驶吉B****8号奔驰轿车沿磐石市**街由南向北行驶至**路**立交桥北侧辅路交汇处,与曲某某驾驶的沿**路**立交桥北侧辅路由东向南左转弯的吉B****9号捷达轿车发生碰撞事故,致曲某某死亡,曹某某车上乘车人史某某、金某某受伤,曲某某车上乘车人安某某受伤住院治疗,双方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曹某某弃车逃逸,之后于次日10时许,曹某某到磐石市公安局投案自首。经磐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曲某某系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磐石市公安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曹某某在本起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曲某某在本起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史某某、金某某、安某某在本起事故中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受案登记表、案件提起、到案经过、户籍信息、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呼吸式酒精测试单、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二、证人证言:史某某、金某某、姜某某、肖某某证言。
三、被害人陈述:安某某陈述
四、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五.鉴定意见:
1. 磐石市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磐公交重认字2020第6号。
2.磐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法病字[2020]第53号
六.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10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发生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多人受伤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云峰
2021年1月18日
1.被告人曹某某现于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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