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公诉刑诉〔2019〕219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40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安国市**乡**村**街**排**号。因交通肇事后逃逸被安国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四日,执行期限自2019年9月24日至2019年10月8日止。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安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5日经本院批准并于当日由安国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安国市看守所。
本案由安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6日14时15分许,曹某某驾驶冀F****号小型面包车沿安国市西崔章村西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西崔章村西十字路口处时,与徐某某驾驶的由南向北行驶的电动二轮车相撞,造成徐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后曹某某逃逸。经安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曹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徐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国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伟娜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安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补充材料:情况说明一份、解除拘留证明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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