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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颍检检一刑诉〔2020〕274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6********373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安徽省颍上县人,住安徽省颍上县**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颍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5日17时18分,被告人曹某某持C1型驾驶证驾驶皖K*****号“鑫源”牌轻型栏板货车,沿颍上县**乡**村由东向西行驶至**路段时,因疏忽观察,操作不当,将在路上玩耍的被害人李某甲撞到,曹某某驾驶车辆逃逸,造成李某甲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颍上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曹某某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司法鉴定,李某甲因本案身体一处重伤,多处轻伤二级,一处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前科查询、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致一人重伤,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曹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冰青

检察官助理:尤  敏

2020年78

附件:

1.被告人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颍上县**乡**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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