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曹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公诉刑诉〔2018〕16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职工,公民身份号码3729241991********,现住成武县**镇**楼**村**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14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10日19时许,被告人曹某某驾驶鲁******号白色“启辰”牌小型轿车沿枣曹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成武段162KM+527.8M处时,因对前方道路交通情况观察不周、未保持安全车距与前方同向行驶的谢某某驾驶的鲁********号大中型拖拉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轿车乘坐人陈某某死亡、王某某受轻伤二级。经责任认定,曹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2017年4月14日,被告人曹某某向成武县交警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谢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成武县公安局法医学尸体鉴定意见书、成武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6.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世龙

2018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成武县**集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