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安检刑诉〔2020〕Z507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227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打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住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乡**村**号;暂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古巷镇枫二村一出租屋;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6日被刑事拘留;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8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家属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曹某某于2020年3月4日上午,驾驶粤UFN****号牌小型轿车,沿潮州市潮安区凤塘镇浮岗村道自北往南方向行驶,行驶至新风路文盛路口右转弯时,适遇被害人苏某甲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335省道自东往西方向行驶至该处,双方车辆发生碰撞,造成苏某甲受伤和二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案发后曹某某停车报警,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害人苏某甲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3月8日死亡。案发后,被告人曹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83000元,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经潮州市潮安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苏某甲的头面部、左上肢、双下肢及阴囊2处挫擦伤及2处皮下出血符合钝性物作用所致,结合医院病历枕骨骨折,双额颞顶部硬膜下出血,蛛网膜下腔出现血,脑肿胀,脑疝形成,左额顶叶及右额叶、脑干挫伤。综上所述:苏某甲符合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
经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曹某某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苏某甲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汽车一辆;
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相关材料;
3.证人证言:证人苏某乙、舒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鉴定书;
6.勘验、辨认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照片、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曹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曹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妍瑜
2020年11月10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涉案物品:汽车1辆暂扣浮洋意中停车场;光盘1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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