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诉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曹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3211990********,汉族,初中文化,案发前系常州**KTV陪酒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荣县**镇**村**组**号,现住常州市天宁区**村**幢**单元**室。被告人曹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常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二次(2020年11月20日至2020年12月18日、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2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11月10日至2019年11月24日、自2020年1月18日至2020年2月1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3日晚上,被告人曹某某与张某某等人在本市**KTV**包厢饮酒过程中,曹某某明知自己没有取得驾驶证仍提出要借张某某的沃尔沃牌轿车驾驶,张某某表示同意,期间张某某因醉酒在包厢沙发上睡觉。7月14日凌晨2时许,因同行人员提出要继续去吃夜宵,被告人曹某某与张某某即离开包厢,至**KTV停车场,曹某某用钥匙打开张某某的苏D0****沃尔沃牌小型轿车车门,曹某某坐在轿车驾驶位,张某某坐在副驾驶位,曹某某在张某某的帮助下将轿车启动。后被告人曹某某驾驶轿车冲出停车位,左前侧与常州市**娱乐有限公司大门和花盆相撞后,轿车向右转向撞向花坛,致使站在花坛附近的陆某甲、冯某某倒地受伤,空调外机、电动车等财物受损。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曹某某弃车逃离现场。被害人陆某甲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陆某甲系脾脏破裂、创伤性失血性休克继发感染致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经认定,曹某某和张某某共同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9年7月15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主动至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天宁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死亡医学证明、消费记录单等书证;
2.证人邱某某、吴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冯某某、陆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常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血液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6.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天宁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等;
7.公安机关调取的现场监控视频的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且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长武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羁押在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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