汾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汾检一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1196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市,住山西省***市***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汾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7日被刑事拘留;经汾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9日被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汾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2日12时许,被告人曹某某驾驶小型非载货专项作业铲车,在国道307线656Km+300M处逆行过程中,与由南向北正常行驶的受害人赵某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赵某某受伤,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被告人曹某某在本起事故中负主要责任。2019年11月11日经山西省汾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某的损伤评定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无牌无证驾驶铲车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汾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峰云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羁押于孝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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