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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任检一部刑诉〔2020〕371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2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任丘市**乡**村**号,于2020年7月22日被任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1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年8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任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日6时20分许,被告人曹某某驾驶冀******小型轿车沿任青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任丘市高速桥路段超车时,与前方顺行王某某驾驶冀******普通正三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王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损坏。经任丘市交警大队认定:曹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事故认定书等;

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曹某某的供述;

3鉴定意见:尸检报告;

4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慧

检察官助理:崔富华

                                 2020年9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曹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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