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一部刑诉〔2020〕389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23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乡**村**路**号,现住户籍所在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正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正定县公安局逮捕,于同年6月15日被正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正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6时30分许,被告人曹某某驾驶鲁D*****号小型轿车沿机场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正定县合家庄村北东口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王某甲驾驶的人力三轮车追尾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王某甲某受伤,后经救治于2020年1月17日死亡的交通事故。经认定,在此次事故中,曹某某负全部责任,王某甲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曹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河北盛唐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5.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6.其它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 辉
2020年8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曹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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