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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邢东检公诉刑诉〔2019〕291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331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乡**村**小区**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邢台市桥东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6日被邢台市公安局桥东分局逮捕。

本案由邢台市公安局桥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26日22时38分许,齐某某驾驶豫GB****号欧曼牌重型仓栅式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京港澳高速公路368KM+940M处时,与由曹某某驾驶的冀A2****-冀A****挂号解放-元永达牌重型半挂车尾部相撞,造成豫GB****号车司机齐某某受伤,乘员孙某某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河北省高速交警总队邢台支队邢台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小组集体研究认定:曹某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齐某某负此事故次要责任,孙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曹某某户籍证明信、北斗定位移动轨迹、曹某某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等;2.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3.鉴定意见:血液酒精含量鉴定、孙某某死因鉴定文书、交通事故成因鉴定等;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GPS显示曹某某车辆行动轨迹光盘1张、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照片;5.其他证明材料: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6.证人证言:齐某某证言;7.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齐某某陈述;8.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犯罪嫌疑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涛

2019年11月8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羁押于邢台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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