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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东检二部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21962********,汉族,高中文化,武汉市东西湖区**环卫所**,户籍所在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号,住武汉市东西湖区**栋**单元**室。因饮酒且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于2020年1月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行政拘留1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4日18时43分许,被告人曹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状态下,饮酒后驾驶未依法登记且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红色红蚁王牌轻便摩托车,沿本市东西湖区塔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路段,遇被害人刘某某推行自行车绕行秦某某停放在塔西路南侧的小型客车时,被告人曹某某驾驶的车辆与被害人刘某某相接触,致使被害人刘某某受伤。2020年1月7日被害人刘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司法鉴定,被害人刘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呼吸循环衰竭死亡,所致伤应系外力作用于身体左后方而形成。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曹某某驾车逃离现场,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被告人曹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00元,被害人近亲属对被告人曹某某表示谅解。

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交通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曹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未依法登记且机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事故发生后,未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而驾车逃逸,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曹某某在此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破案经过、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死亡证明、殡葬证、调解协议书、损害赔偿凭证、谅解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秦某某徐某某张某某程某某证言;3.司法鉴定意见书;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5.被告人曹某某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交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玲艳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羁押在武汉市东西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3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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