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普通)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市北检一部刑诉〔2020〕421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051975********,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在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路**号**单元**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21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被告人曹某某、肖某某(另案处理)介绍李某在本市市北区**路**号**户内,与乔某某以人民币300元价格进行了性交易。
2020年1月8日,被告人曹某某、肖某某介绍周某某在本市城阳区**路**号**号楼*单元**户内,与潘某某以人民币600元价格进行了性交易。
2020年1月10日,被告人肖某某、曹某某介绍李某某在本市黄岛区**路的**快捷酒店内,与陈某某以人民币1000元价格进行了性交易。
2020年1月14日,被告人肖某某、曹某某介绍周某某在本市市北区***酒店**房间内,与张某某以人民币420元价格进行了性交易。
另查明,2019年5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曹某某、肖某某通过互联网发布招嫖信息,介绍卖淫女周某某、李某某与嫖客发生性关系,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5745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坤
检察官助理:刘龙
2020年8月28日
附:1.被告人曹某某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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