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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介绍卖淫案)_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咸安检刑诉〔2019〕567号 

被告人曹某某,女,1991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031991********,汉族,大学文化,户籍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住睢阳区******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4月9日被咸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经咸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由咸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咸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7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份开始,被告人曹某某通过手机微信,向嫖客介绍卖淫女,嫖客看中卖淫女后,曹某某便与顾客谈妥价格并居中交割嫖资,指使卖淫女到嫖客提供的地点卖淫。其中:

1、2019 年1 月19 日22 时,被告人曹某某通过微信群成功介绍卖淫女姚某某与嫖客方某某在武汉市**酒店**房进行性交易,收取方某某2500 元的嫖资,支付给姚某某1800元,自己获利700 元。

2、2019 年2 月28 日15 时,被告人曹某某通过微信群成功介绍卖淫女吴某某与嫖客柳某某在武汉市**小区住宅进行性交易,收取柳某某3000 元的嫖资,支付给吴某某2400 元,自己获利600 元。

3、2019 年2 月28 日17 时,被告人曹某某通过微信群成功介绍卖淫女王某某与嫖客方某某在武汉市**小区住宅进行性交易,收取方某3000 元的嫖资,支付给王某某2400 元,自己获利600 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资料、微信截图、扣押单等书证;2、证人姚某某、吴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介绍多人卖淫,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曹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文广

2019年8月8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羁押于咸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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