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醴检二部刑诉〔2020〕291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603131976********,汉族,小学文化,经商,群众,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萍乡市**区,现住江西省萍乡市**村**号。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醴陵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3日被醴陵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湖南省醴陵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0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曹某某名下的赣******半挂车在运载石子途中因严重超载,在320国道醴陵段莲花冲卡口处被醴陵市路政执法人员查获。被告人曹某某得到消息后赶到现场后,路政执法人员要求被告人曹某某将车开回醴陵市立三卸载场接受处理,并由路政执法人员廖某某、瞿某某上车押车。被告人曹某某驾驶赣******半挂货车假意配合路政执法人员执法到规定场地接受处理,在行驶至320匝道处,不顾车上路政执法人员劝阻及执法车辆的阻拦,强行左转并沿着320国道逆行将货车驾驶至萍乡境内。通过320国道莲花冲治超点时,被告人曹某某不顾治超队员的拦截,强行冲过治超点,继续逆行到萍乡市湘东区老关镇内一个卸载场,将车上装载货物卸载后离开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办案说明、视频照片及现场地点照片、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相关法律规定、执法人钟某某、彭某乙、刘某某三人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证人彭某甲、钟某某、瞿某某、廖某某、彭某乙、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光碟三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以驾车逆行、强行冲关等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七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与后罪的刑罚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决定的刑罚。被告人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依法从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红生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醴陵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起诉书副本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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