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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传授犯罪方法案)_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南检刑诉〔2020〕378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021994********,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樊市襄阳区,无业,在深圳无住处,因传授犯罪方法嫌疑,于2019年12月2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传授犯罪方法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桃源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传授犯罪方法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左右,被告人曹某某了解到深圳市**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极速换新”服务存在管理漏洞, 可以用旧无人机骗取更换新无人机,后通过微信认识龚某某(已判刑),开始向龚某某传授如何通过“极速换新”业务骗取新无人机的犯罪方法,并为龚某某提供“无人机旧件”的sn码。

2019年1月3日至3月11日期间,龚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开始按照曹某某传授的诈骗方式,陆续购买无人机sn码和电话卡,到**公司的官网申请极速换新业务,填写假姓名和取件地址,后将购买的无人机废旧零件通过快递公司邮寄给**公司,并支付几百元的置换费用,**公司经相关业务流程确认后,根据龚某某的申请和预留的邮寄地址,先后将多部新无人机寄送给龚某某,龚某某收到新无人机再变卖获利。经统计,龚某某共诈骗新无人机共15部,合计价值62946元,并多次微信转账共3000元左右给曹某某。

2019年12月19日,曹某某在湖北省襄阳市公安局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身份信息、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异常置换统计材料、异常置换支付统计材料、刑事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龚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公司委托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曹某某的供述;5.辨认笔录:龚某某、曹某某对微信号、微信聊天记录的辨认;6.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向他人传授诈骗犯罪方法,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授犯罪方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曹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少麟

2020年3月25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2.电子卷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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