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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传播淫秽物品案)(公开版)_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迁西县院公诉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曹某某,女,1981年3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31981********,汉族,群众,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平谷区,住平谷区**镇**路**号。2019年6月26日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被迁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迁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曹某某在**有限公司工作,为增加人气和知名度来销售公司的男性保健品,其利用微信名为:***号(**莱),微信号为:********创建微信群名为“**娱乐**”,群成员三百余人,被告人曹某某用自己微信名为“**1”(微信号为137********,群昵称为“**小助手”)的微信不定时在群内发送淫秽视频,截止2019年6月20日,被告人曹某某一共向群内发送淫秽视频43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高某某的证言;

2.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迁西县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

4.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传播淫秽视频,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迁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狄泽军

2020117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7********)。

2移送本案侦查卷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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