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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滨检二部刑诉〔2020〕518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号,住址塘沽区**小区**号楼**号,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郭某某为了应对工地监理的检查,通过小广告及微信联系被告人曹某某,从曹某某处以200元的价格购买伪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行业操作证一个,经查,郭某某购买的的特种作业操作证非天津市应急局所制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获请过、说明材料、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2.证人郭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邢健

2020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北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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