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滨检二部刑诉〔2020〕518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镇**村**号,住址塘沽区**小区**号楼**号,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郭某某为了应对工地监理的检查,通过小广告及微信联系被告人曹某某,从曹某某处以200元的价格购买伪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行业操作证一个,经查,郭某某购买的的特种作业操作证非天津市应急局所制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获请过、说明材料、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2.证人郭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邢健
2020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北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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