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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印章案)_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一部刑诉〔2020〕706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因涉嫌买卖国家证件罪,2020年6月25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1日被淅川县取保候审。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4月份,被告人曹某某通过赵某某和房某某的介绍,从河北省冀州市赶到山东省潍坊市,按照房某某的指示,将身份信息交予房某某,在电信部门办理了手机卡,在没有实际经营和投资的情况下,同意让房某某等人以其名义在山东省潍坊市注册了“潍坊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潍坊某某广告有限公司”以及“潍坊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三家公司,尔后曹某某到中国农业银行利用注册的公司先后办理了3个公帐户,并将对公账户账号、U盾及公司营业执照、手机卡等交给房某某等人,共获利2000元。

被告人曹某某注册的3家公司和对应的对公账户为:潍坊某某广告有限公司、对公账号***,潍坊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公账号***,潍坊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对公账户账号***。

淅川县公安局在办理20191002淅川县杜某某被骗案中,发现该案资金流向与“潍坊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潍坊某某广告有限公司”以及“潍坊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三个公司的对公账户有关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杜某某的证言;3.公司登记资料、营业执照、对公账户查询清单、到案经过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在无真实的经营地点、经营项目、经营资金的情况下,虚假公司登记骗取营业执照,持该营业执照系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对公账户信用卡,尔后将上述营业执照、银行卡、U盾等卖给他人,导致网络诈骗分子使用该信用卡接收、转付资金,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夏国朝

检察官助理:王  昊

(院印)

2020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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