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曹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伪造公司、企业印章案)_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城检公诉刑诉〔2020〕272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7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231970********,汉族,本科毕业,户籍地:西峡县**镇**路**号(与居住地一致),201981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南阳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取保候审;移送审查起诉后,2020120日,被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新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1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8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2020年4月21日、2020年7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2019年初,西峡县**公司为了提升公司资质,组织人员准备资料,在此过程中,被告人曹某某找到南阳**公司的王某甲,以每枚300元的价格伪造22枚印章,其中国家机关印章3枚、公司印章19枚,随后,因为西峡县监察机关对该公司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伪造的资料未进行使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证明、前科查询、到案经过、微信转款记录等;2、证人任某某、汪某某、王某甲、苏某某、封某某、陈某某、刘某某、张某某、杨某甲、朱某某、王某乙、程某某、杨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伪造印章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彦

 

2020年8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曹某某被取保候审于自己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