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城检公诉刑诉〔2020〕272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231970********,汉族,本科毕业,户籍地:西峡县**镇**路**号(与居住地一致),2019年8月1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南阳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取保候审;移送审查起诉后,2020年1月20日,被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新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8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2020年4月21日、2020年7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2019年初,西峡县**公司为了提升公司资质,组织人员准备资料,在此过程中,被告人曹某某找到南阳**公司的王某甲,以每枚300元的价格伪造22枚印章,其中国家机关印章3枚、公司印章19枚,随后,因为西峡县监察机关对该公司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伪造的资料未进行使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证明、前科查询、到案经过、微信转款记录等;2、证人任某某、汪某某、王某甲、苏某某、封某某、陈某某、刘某某、张某某、杨某甲、朱某某、王某乙、程某某、杨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伪造印章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彦
2020年8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曹某某被取保候审于自己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