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刑检二部刑诉〔2019〕318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年**月**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2119**********,汉族,小学文化,出生地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户籍所在地同出生地,现住**镇**村**组,因犯窝藏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台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嫌疑,于2019年12月2日被台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经台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3日被台安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台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月2日,被告人曹某某用位于自家台安县达牛镇**村的楼房作抵押,向黄某某借款人民币7万元。2014年3月,因曹到期不能归还借款,便伪造自家楼房的房屋所有权证,交给黄某某。2019年12月2日,被告人曹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被告人曹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房屋所有权证;
2、书证:犯罪嫌疑人一寸免冠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前科劣迹查询、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
3、证人黄某某、刘某某、侯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私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安 媛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羁押于台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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