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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伪造货币罪)_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四部刑诉〔2020〕206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94********,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云南省昭通市**乡**村**号**组。因涉嫌伪造货币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伪造货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伪造货币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被告人曹某某在本市官渡区双凤村出租房内,通过微信上认识的一男子(具体情况不详)购买了大量特种防伪纸张及假币模板,欲制作假币。2019年11月7日21时许,民警在昆明市官渡区**村一出租房内将犯罪嫌疑人曹某某抓获,在曹某某房间内查获一台笔记本电脑及一个U盘,现对涉案U盘数据分析,该U盘内存储有“二十元”人民币假币模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伪造货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货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动放弃实施犯罪,系犯罪中止,应当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章琳群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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