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辛检二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811982********,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辛集市**乡**村**号,住址户籍地。2019年12月26日因涉嫌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被辛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辛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曹某某将妻子王某某交给自己存入银行的钱借给朋友尚某某,为隐瞒真相,于2018年3月4日在百度网找人伪造一张存单号为0138****的定期4年、面额4.2万元的假存单;2018年10月17日,被告人曹某某伪造一张存单号为0138****的定期4年、面额4.2万元的假存单。2019年10月17日,王某某因购房所需,要求曹某某前往中国银行辛集支行支取存单款项,曹某某在该支行取款时,在银行工作人员识破后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的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中国银行个人定期存单、认罪认罚具结书、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户籍证明信;2.证人证言:证人石某某、曾某某、王某某、尚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平面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伪造、变造银行存单,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辛集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孟娜
检察官助理:董会巧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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