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曹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公开版)_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Z844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78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江市**村**村**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6月17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曹某某与翁常某某、翁某某(均另案处理)共同居住在佛山市禅城区季某某一路29号东某某童某某天下6座902房。2019年7月20日,翁常某某租赁东某某童某某天下5座2202房。被告人曹某某在上述租赁房屋内放置了电脑、猫池等设备及手机卡一批。在被告人曹某某的指示下,翁常某某、翁某某利用相关人员(另案处理)提供的工号和密码登陆锋行动APP,将该APP内已实名认证的电话号码信息写入曹某某提供的空白电话卡中,使空白电话卡转化为实名认证电话卡,写卡成功后交给曹某某处理。

2019年11月8日18时许,民警在佛山市禅城区季某某一路29号6座902房抓获翁某某、翁常某某,并在佛山市禅城区季某某一路29号东某某童某某天下5座2202房、6座902房内扣押电脑主机15台、手机36台、猫池67台、卡槽2台、手机卡13785张。经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核实,上述电话卡均具有该公司电话卡的ICCID标识码,其中实名认证电话卡为12827张。2020年5月14日,民警在佛山市禅城区季某某一路29号6座902房抓获被告人曹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第五琪琪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5.检查、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本案具体案情及犯罪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曹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邹方涛

2020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2.卷宗6册、光盘6张;

3.本案扣押物暂扣于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详见扣押清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