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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案)_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崇检刑一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831987********,汉族,初中肄业,打工,户籍地在南通市通州区**镇**村**组**号。被告人曹某某因涉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于2017年8月25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转取保候审。2020年5月1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曹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22日至2017年8月24日,被告人曹某某,至本市崇川区**甲网咖、**乙网吧等处,着军装冒充南通军分区军官,以对网吧进行消防检查等理由招摇撞骗,骗取人民币300元、香烟、饮料等物品。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7年8月22日,被告人曹某某着军装至本市崇川区**甲网咖、**乙网咖、**丙网咖、人民中路**网咖,冒充南通军分区军官,以对网吧进行消防检查等理由招摇撞骗,骗取矿泉水1瓶、硬中华1包。

2.2017年8月23日,被告人曹某某着军装至本市崇川区**甲网咖、**乙网咖、**丙网咖、**网吧、青年东路**网吧,冒充南通军分区军官,以对网吧进行消防检查等理由招摇撞骗,骗到盒饭一份、矿泉水2瓶,后又骗取被害人顾某甲为其在东方悦来宾馆开房支付人民币300元。

3.2017年8月24日,被告人曹某某着军装至本市**甲网吧,冒充南通军分区军官,以对网吧进行消防检查等理由招摇撞骗,骗得被害人顾某乙硬中华香烟2条,后在准备离开时被抓获。经南通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涉案的2条硬中华香烟价值人民币900元。

被告人曹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涉案的2条硬中华香烟及被扣押的人民币132元已被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曹某某的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调取证据清单及附件照片等书证、物证;

2.证人黄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顾某甲、顾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

5. 南通市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 华

2020年5月26日

附:

1. 被告人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住处;

2. 全部案件材料;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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