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雁检公诉刑诉〔2019〕114号
被告人曹某某,绰号“砂子王”,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4041969********,汉族,大专文化,原衡阳市雁峰区**党组成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街道**路**号**栋**单元**室,现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栋**室。2018年12月3日,衡阳市雁峰区监察委员会对曹某某以涉嫌职务违法犯罪问题进行立案调查,同年12月4日,衡阳市雁峰区监察委员会对曹某某采取留置措施。曹某某因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受贿罪,于2019年3月1日被本院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衡阳市雁峰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受贿罪,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调查机关补充调查二次(自2019年4月28日至2019年5月28日,2019年7月12日至8月9日)。因案件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4月14日至4月28日,2019年6月29日至7月13日,2019年9月10日至9月2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被告人曹某某与时任衡阳市**局副局长、党委委员的谢某某系关系密切的朋友。曹某某通过谢某某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60万元。具体如下:
1.2010年,曹某某通过杨某甲结识衡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薛某某。之后,曹某某安排谢某某与薛某某、杨某甲结识,并表示自己与谢某某交情甚好。曹某某结识薛某某之后,多次提出想要承揽薛某某公司开发的“水映豪庭”楼盘工程项目,薛某某均未答应。2011年,曹某某再次向薛某某提出想要承揽“水映豪庭”及“融冠非墅”楼盘的电梯、消防工程,薛某某明确表示让其到公司参与招投标,曹某某心生不满。之后,曹某某找到谢某某,提出与谢一同承揽薛某某公司的工程项目,并提出如果薛某某不同意,就让谢某某利用职权调查薛某某、杨某甲赌球一事。谢某某同意并安排本市公安局相关干警查询薛某某、杨某甲的银行流水情况。薛某某、杨某甲在得知公安机关调查两人赌球一事后,薛某某要求杨某甲解决此事。杨某甲找到曹某某,希望曹某某让谢某某停止对两人赌球一事的调查,并愿意出钱给曹某某,曹某某同意。2012年8月6日杨某甲向曹某某账户转入人民币40万元。曹某某接受杨某甲的请托后,告诉谢某某“水映豪廷”的消防工程已经给别人做了,薛某某拿了人民币30万元作为经济补偿,谢某某停止了对薛某某、杨某甲赌球一事的调查,但未收受该笔30万元。
2.2002年,曹某某与王某甲(又名王某乙)结识。2006年6月17日王某甲因涉嫌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衡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07年9月27日,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对王某甲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2012年左右,王某甲得知曹某某与谢某某关系密切,为日后能通过曹某某利用谢某某的职权帮忙处事,王某甲安排王某丙在曹某某位于本市**乡司法所二楼的办公室送给曹某某20万元人民币,曹某某予以收受。之后,王某甲因涉黑问题被衡阳市公安局调查,王某甲要曹某某向谢某某说情,曹某某接受王某甲的请托,帮其向谢某某说情。2019年7月18日衡南县公安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核查王某甲涉黑涉恶问题线索,结论为王某甲具有涉恶犯罪集团嫌疑。曹某某干扰办案、为黑恶犯罪分子王某甲袒护说情,充当恶势力“保护伞”。
受贿罪
2011年10月至2018年2月期间,曹某某时任衡阳市雁峰区**监察大队(以下简称监察大队)大队长、政府办党组成员。监察大队职责为:负责对“三边”(指主次干道边、重点项目边、重要基础设施边)区域内违法违规建设行为进行整治和拆除;每周进行巡查;联合乡镇、街道对辖区内违法违规建筑实施拆除等。2012年至2017年期间,曹某某明知李某乙、王某某、余某某、丁某某、陈某某、洪某某等人在未获得建房资质的情况下违规建房,仍然不予阻止和拆除,非法收取财物共计人民币33.6万元,具体如下:
1.2012年,本市雁峰区小产权开发商李某乙和杨某乙违规承建雁峰区**组村民联建房,为顺利建房,李某乙、杨某乙先后五次在曹某某位于本市雁峰区**乡司法所二楼的办公室内,每次送给曹某某人民币1万元,共计人民币5万元。
2012年5月、7月,李某乙为违规承建**农贸市场,分两次在曹某某办公室内每次送给曹某某人民币1万元,共计人民币2万元。
2012年至2013年端午节、中秋节、春节期间,曹某某先后6次收受李某乙人民币各3千元,共计人民币1.8万元。
2014年至2017年春节,曹某某先后4次收受李某乙人民币各2千元,共计人民币8千元。
2.2012年1月,本市雁峰区小产权开发商王某某为违规承建**花苑,在曹某某办公室送给曹某某人民币1万元;2012年9月,曹某某收受王某某人民币1万元;2013年1月,曹某某再次收受王某某人民币1万元。
3.2012年年初,雁峰区小产权开发商余某某为违规承建变**厂家属房,在曹某某办公室送给曹某某人民币2万元。2012年下半年,曹某某又先后4次在其办公室收受余某某人民币各5千元,共计人民币2万元。
4.2013年,丁某某为违规对其母亲石某某位于雁峰区**对面的危房进行改造,在丁某某位于本市雁峰区**的家中,送给曹某某人民币10万元。
5.2016年9月,本市雁峰区**农场书记陈某某为违规承建**安置小区内违章建筑,分2次在本市蒸湘区**大酒店旁的茶楼送给曹某某各人民币1万元,共计人民币2万元。
6.2017年8月,本市**学校校长常某某为违规在**学校内承建的违章建筑不被拆除,委托其姐夫洪某某送给曹某某人民币5万元。
被告人曹某某于2018年12月4日向调查机关投案。2019年2月18日,雁峰区纪委收缴曹某某罚没款15万元,2月26日收缴曹某某罚没款2,231,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务员登记表、干部任免审批表、户籍资料、银行流水、违章建筑照片、等书证;2.证人谢某某、薛某某、杨某甲、李某甲、郭某某、伍某某、李某乙、杨某乙、王某某、余某某、丁某某、陈某某、洪某某、刘某某、王某丙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系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曹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三款,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曹某某犯数罪,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欧阳会昌
肖媛丽
2019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羁押于衡阳市未成年人看守所。
案卷材料5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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